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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證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下列事項,請委託人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1. (一)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期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國際證券業務等相關金融業務;及前述業務、行政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利害關係人控管、稅務與財務申報、資訊安全管理),以及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紛爭事件之處理。
  2. (二)
    為履行法定義務、契約義務、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之義務、提供或辦理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以及遵守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司法、稅賦與其他依法具有司法或行政調查權公務機關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非公務機關之命令及查核需要。
  3. (三)
    與委託人有控制(投資)、被控制(投資)、僱傭、委任、代理、授權、利害或親屬(友)等關係之人,與中國信託證券進行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等交易往來。
  4. (四)
    其他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之「特定目的」,包括(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8)信託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遵循業務(為依法辨識美國稅務居民身分別,暨向美國當局或其他法定對象申報美國稅務居民海外帳戶資料之相關業務) 等。
  5. (五)
    委託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關於中國信託證券遵循 FATCA 條款之特定目的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如委託人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中國信託證券必須依 FATCA 規定將委託人帳戶列為 FATCA「不合作帳戶」,並有權依有關美國稅法之遵循規定,辦理相關申報及扣繳(包括一切應扣繳或扣抵之稅費款項)作業,及對委託人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而可能影響委託人投資權益,謹提請委託人注意。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及來源:

  1. (一)
    個人資料類別:中國信託證券所蒐集之委託人個人識別資訊及社會概況(例如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通訊方式、美國稅籍編號(含社會安全碼 SSN)、移民情形、影像、語音、職業、休閒活動及興趣、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婚姻狀況、家庭成員等)、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例如消費金額、消費地點、消費品項、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信用評等、保險細節、財務交易等)、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 Facebook、LINE 等平台資訊,包括用戶名稱、帳號、封面相片及大頭貼照、朋友名單、興趣、討論群組、按讚及留言分享紀錄、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行動裝置所在地等)、生物特徵(例如指紋、指靜脈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中國信託證券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理及其他依法或經委託人授權可得蒐集之個人資料。
  2. (二)
    個人資料來源:1.中國信託證券向客戶直接蒐集、2.委託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3.中國信託證券向第三人(如:中國信託證券所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與中國信託證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中國信託證券合作夥伴(如廣告商、電信公司、設備廠商)蒐集。中國信託證券向第三人蒐集資料時,可能將委託人電子郵件地址(Email)、電話號碼、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通訊協定(IP)位址、Cookie ID…等資料提供予第三人,做為資料串接識別之工具。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一)
    期間:包括委託人與中國信託證券締結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接觸、磋商、申請與審核階段、契約存續期間、前述事由與目的全部消失、契約經確認無效或被解除、終止之日前、依法令規定或執行業務所必要之保存期間,及經委託人明示同意之期間(以孰晚屆至者為準)。
  2. (二)
    地區:中國信託證券所蒐集之委託人個人資料,除於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中國信託證券、中國信託證券之分公司所在地進行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外,中國信託證券基於提供或協助提供委託人其他或跨境金融商品或服務、中國信託證券暨所屬控股公司整體風險控管、或為符合境內外公務機關或受該等公務機關委託行使監管權力之機構監理之需要與目的,委託人個人資料可能被下述(三)之人所在地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
  3. (三)

    對象:

    1. 1.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中國信託證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與「委託人所同意之對象(如:中國信託證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等)。
    2. 2.
      中國信託證券、中國信託證券之分公司、與中國信託證券有從屬關係之海內外子(孫)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海內外銀行、保險、投信與其他子(孫)公司暨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中國信託證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或主管機關許可受讓中國信託證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3. 3.
      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依法具有調查權之公務機關、受該等機關委託行使相關監管權力之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等)、中國信託證券參與之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以及投資人保護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及其他仲裁或裁決機構)等。
    4. 4.
      境外公務機關、受該等公務機關委託行使監管權力之機構、交易所、自律機構及交割結算所等。
    5. 5.
      代中國信託證券處理事務之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中國信託證券選任之委外廠商,及與中國信託證券具有合作、委任等關係之人)。
    6. 6.
      (擬)與中國信託證券共同提供或辦理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人(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承銷、財務顧問等服務之人)。
    7. 7.
      中國信託證券依法得提供其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人。

    於法令許可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中國信託證券亦有權向前述之人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

  4. (四)
    方式:前述(三)之人所蒐集之委託人個人資料,將以書面、電子及(或)音軌紀錄等形式(含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之。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委託人就中國信託證券保有之就個人資料,得向中國信託證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委託人得於營業時間親臨中國信託證券營業場所或電話聯絡業務人員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書件。
  2. (二)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委託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或原留印鑑,於營業時間親臨中國信託證券營業場所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書件。
  3. (三)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委託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或原留印鑑,於營業時間親臨中國信託證券營業場所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書件。

    1. 1.
      中國信託證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委託人得向中國信託證券請求停止蒐集。
    2. 2.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中國信託證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中國信託證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3. 3.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中國信託證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中國信託證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 (四)
    委託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中國信託證券客服專線:0800024365 按 5 再按 2 詢問或於中國信託證券網站(網址:www.win168.com.tw)查詢。中國信託證券就委託人以上申請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中國信託證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法令遵循或內部控制等相關法令之規範辦理。

五、委託人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有權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予中國信託證券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若委託人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提供不完全、不真實或不正確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中國信託證券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中國信託證券即有可能依法或基於風險管理等因素,無法與委託人有任何往來或提供委託人所需之金融商品或較佳服務,且中國信託證券亦可能提前終止與委託人間之契約關係(包括但不限於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及相關附屬服務。